稅務機關能否免予對我公司處罰
問:我是一家私營企業的小老板,我公司自1999年開始,就將所有賬務處理及納稅申報等各項事務均全權委托給當地一家稅務師事務所。在納稅方面一直沒有出現過任何問題。
2003年9月,該稅務師事務所調整了部分人員的工作崗位,將原來為我公司辦理各項稅務事宜的老稅務師換成了一個年輕的稅務師。這位年輕的稅務師到任后,為了顯示自己的“實力”,先后作了幾套“節稅”方案。誰知,在前不久的一次稅務檢查中,稅務局的人發現了問題,并定性我公司2003年11月偷稅近8 萬元。遂向我公司下達了補稅、加收滯納金和對所偷稅款處1倍罰款的處理決定。我想,從主觀上說,我從來沒有產生過要偷稅的想法,之所以造成少繳稅款,完全是這位年輕的稅務師“玩火”造成的。對我公司的補稅和加收滯納金及罰款實屬冤枉,故請問,稅務局能否根據實際情況免予對我公司的處罰?
答: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的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對稅務代理人處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因此,如果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責任在于稅務代理人,則稅務機關應向納稅人追征稅款、加收滯納金,不應對納稅人處以罰款,而應當對稅務代理人(稅務師事務所)處未繳或少繳稅款 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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