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在責令限期內改正還處罰嗎
企業沒有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將銀行賬號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還對企業進行行政處罰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于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中第1 項為:“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將銀行賬戶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對企業不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