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涉稅會計處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再投資退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40%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其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可以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處撤出的,應當繳回已退的稅款。
外國投資者申請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地方所得稅。地方所得稅的免征和減征由外商投資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再投資退稅額應以分配利潤企業繳納所得稅實際適用的稅率,把分配利潤換算為稅前利潤進行計算。
再投資退稅的計算公式如下:
退稅額=再投資額÷(1-實際適用的原企業所得稅稅率-地方所得稅稅率)× 實際適用的原企業所得稅稅率×退稅率
企業收到退稅款時,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將再投資利潤額在不超過5年時抽回,或者再投資項目不符合退稅規定時,應將已退稅款再補繳。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企業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下列情況下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
1.外國企業在我國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這種情況下,以外國企業所得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2.對外國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勘探等工程作業和提供咨詢、管理、培訓等活動的所得,稅務機關可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其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的支付款額中扣除,并在規定期限內繳入國庫。
(1)計算出應支付給外國公司的款額:
借:利潤分配一應付股利
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
貸:應付稅金一應交所得稅
(2)計算應代扣稅款
(3)實際代交所得稅款時
借:應交稅金一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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