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資企業廣告費稅前扣除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沒有比例限制,可以全部在營銷費用中列支。但內資企業廣告扣除額度受比例限制,不同行業有不同的扣除比例。一般來講,內資企業可以利用以下方法開展廣告費的納稅籌劃:第一,企業在廣告費超標的情況下,要注意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實際工作中,許多企業沒有注意這個規定,造成多繳稅款。
例如,某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500萬元,企業廣告費當年列支200萬元,會計利潤反映虧損40萬元。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由于稅法規定企業的廣告費用只能按照銷售收入的2%扣除50萬元,企業不得不申報調增所得額150萬元,減除40萬元虧損后,還要就110萬元繳納所得稅36.3萬元。但是很多企業沒有注意,調增的150萬元可以在以后年度廣告費沒有超支時補扣,就始終多繳了49.5萬元的所得稅。如果企業將這150萬元備查登記,并及時向以后年度結轉補扣,就不會多繳這筆稅款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此政策不適用于新辦房地產企業。根據國稅發〔2006〕31號文件的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可以向以后年度結轉,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
第二,可以利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相同性質,在扣除范圍之內轉化。<br><br> 企業除了發生廣告費用外,還有些不符合廣告費的業務宣傳費用,如自行印制宣傳品、贈送小禮品、形象宣傳等。國稅發〔2000〕84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那么,當廣告費用超支而業務宣傳費用未超支的情況下,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轉化,減少所得稅費用。
例如,糧食類白酒企業,在廣告費不能扣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業務宣傳費用,這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第三,通過設立獨立核算的物流銷售公司,擴大計算廣告費用的基數。
增加廣告費扣除數額主要是擴大銷售收入額,廣告宣傳雖然可以提高企業的銷售收入和效益,但企業還可以在不增加收入或收入增加不大的情況下,將自己的銷售機構獨立出來,通過產品的兩次銷售收入來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及其他費用的稅前扣除,自然可以消化超標的費用。
此外,企業還可以將巨額的廣告費用分解使用到日常的營銷方面。在企業的廣告費用存在巨額超標,而又不能及時在后期補扣的情況下,分解部分費用用于傭金支出,招聘獎勵營銷業績突出的營銷員,也是一種可行的辦法。因為按照稅法的規定,用于單位人員的傭金支出可全額扣除;用于外聘人員的傭金,只要取得符合稅法規定的憑證,可以按照營銷收入的5%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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