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查賬征收個稅的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傭金手續費可否稅前扣除
實行查賬征收個稅的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傭金手續費在個稅前扣除?有沒有比例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5號)第七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傭金手續費可以在個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主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個體工商戶的開辦費。
第二十九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以據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并未規定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傭金手續費在個稅前扣除有比例限制,因此,個體工商戶發生的傭金手續費可以據實全額在個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