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企業登記的籌劃
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營利性組織?!吨腥A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我國私營企業分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三種形式。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合伙企業的各合伙投資人對企業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者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依據企業所得稅規定,對注冊登記、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私營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但根據稅收政策規定:自2000年元月1日起,對依法登記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的應稅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此,對個人合伙投資辦企業時,在注冊登記上可以作出如下選擇,以達到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
一、合伙企業在無對外投資的情況下,應當選擇登記為“合伙企業”。
下面舉例說明:假設某私營企業由兩人共同投資興辦,年度共實現應納稅所得額為15萬元。如果投資者登記注冊的是“合伙企業”,則對其所得應當比照“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1997]451號文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不適用于《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即不分人計算納稅所得,對合伙經營,應以經營戶為單位,就其取得的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此計算該企業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5萬×35%-0.675萬=4.575萬元;而如果登記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則對企業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首先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5萬×33%=4.95萬元,同時對個人分得的稅后利潤,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還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假設企業稅后利潤按規定20%留存(《公司法》規定:公司分配當年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另外80%用于對個人分配,據此計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5萬-4.95萬)×80%×20%=1.608萬元。從上述數字比較來看,“有限責任公司”稅負為4.95萬+1.608萬= 6.558萬元比“合伙企業”稅負4.575萬元高出43.34%.即便該企業將稅后利潤全部用作留存,合伙企業所得稅的稅負為:30.5%(4.575 萬/15萬),而“有限責任公司”所得稅的法定稅負為33%,僅此就高出2.5個百分點。
尤其注意的是,稅收政策規定:對投資者無論是將公司應分配而未分配的資金用于建廠房、個人宿舍、購買汽車或者其他消費品,即便在帳面未作利潤分配,根據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實現原則,也認定為進行了分配,應繳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8]546號文)以及對在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同樣視同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財稅「2003」158號文)。這樣嚴格規定對辦理“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就更加不利。
二、有對外投資的情況下,應區別對待。
私營企業在國內進行股權投資以及聯營所取得的稅后利潤,如果私營企業屬獨資或合伙性質,則對其從被投資方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等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而不論企業是虧損或贏利;而如果私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則對其從被投資方分得的股息、紅利是被投資方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后形成的收益,所以對投資方取得的收益一般是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由此,當私營企業有對外投資情況時,企業形式的選擇就不能一概而論,這里主要視從被投資方分回稅后收益的大小以及自身經營狀況來決定。1、當企業處于虧損境地,設立為“有限責任公司”更有利,這樣可以規避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責任,同時可以將取得的投資收益用于彌補企業的虧損。2、當企業盈利,并且從被投資方分回所得×20%>經營所得×33%+(經營所得-經營所得× 33%-利潤留存)×20%+(分回所得-利潤留存)×20%-(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則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反之選擇“合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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