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單位給用戶安裝水暖,消耗的材料是交納營業稅還是增值稅?
答:吉地稅流字[1995]269號文件規定: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的銷售貨物行為,在征稅時首先應區分其是兼營行為還是混合銷售行為,如果是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各自的營業額的,一律征收增值稅。如賓館內設的商品銷售部及小賣部。凡單獨核算的。均屬于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分別征稅,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的臨時銷售貨物行為(如建安企業調劑建筑裝修材料和銷售專項工程剩余材料等銷售貨物的行為)亦應按以上規定掌握。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納稅人的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又涉及增值稅的貨物銷售,具有同時發生一次性完成特點的銷售行為。如餐飲業在顧客就餐的同時提供煙、酒水等;洗浴業在顧客洗浴過程中為顧客提供毛巾、浴液等洗浴用品;建筑業在裝飾、裝修工程中向用戶提供的材料等。均屬于混合銷售行為。
混合銷售行為按納稅人的經營性質確定如何征稅,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營業稅。屬于增值稅納稅人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應征收增值稅。一項混合銷售行為不涉及劃分收入比例的問題。
《營業稅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提示:所以您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