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1、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2、城市維護建設稅
國發[1985]1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3、教育費附加
《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除繳納農村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是繳納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
4、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5、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7、房產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應由產權所有人繳納。其中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由使用人繳納。房產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均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都應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8、車船使用稅
《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擁有并且使用車船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船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
9、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10、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理實施細則》第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1)這里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
(2)這里所說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11、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12、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提示:地稅機關還有一些代征項目,請遵照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