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亞洲開發銀行正式雇員的薪金和津貼等報酬是否要繳個人所得稅?
答:《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亞行付給董事、副董事、官員和雇員(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不得征稅。除非成員在遞交批準書或接受書時,聲明對亞行向其本國公民或國民支付的薪金和津貼該成員及其行政部門保留征稅的權力。”2007年6月2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建立亞洲開發銀行協定〉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7〕93號)規定,“鑒于我國在加入亞洲開發銀行時,未作相關聲明,因此,對由亞洲開發銀行支付給我國公民或國民(包括為亞行執行任務的專家)的薪金和津貼,凡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這些人員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或執行項目專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有關薪金和津貼等報酬,應依該《協定》的約定,免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根據上述規定,這位讀者經亞洲開發銀行確認為亞洲開發銀行雇員后,所取得的薪金和津貼等報酬,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