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06年度除投資收益和損失以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另外有一筆股權轉讓收入500萬元,股權轉讓成本為700萬元,損失為200萬元,一筆投資收益為300萬元。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我公司財務部門人員對如何計算企業所得稅采取了兩種方法:
第一種方法:〔500+(300―200)―(300―200)〕×33%=165(萬元)。
計算理由是:投資損失200萬元應在投資收益300萬元內抵扣,剩余未抵完的100萬元因投資雙方稅率相同免于征稅。
第二種方法:〔500+(300―200)―300〕×33%=99(萬元)。
計算理由是:投資損失200萬元應在投資收益300萬元內抵扣,300萬元投資收益因投資雙方稅率相同免于征稅。
請問我公司應該采用上述哪種計算方法才符合稅法的規定,有效規避企業的納稅風險?
答:你公司采用第一種計算方法才符合稅法的要求。理由如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企業股權投資所得的所得稅處理”第一款“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凡投資方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除國家稅收法規規定的定期減稅、免稅優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資所得應按規定還原為稅前收益后,并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依法補繳企業所得稅。”
國稅發〔2000〕118號第二條“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和損失的所得稅處理”第一款“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除股權投資成本后的余額。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和第三款“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從上述文件規定可以看出:股權投資損失只能在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內抵扣,而不能抵扣企業除投資收益外的自營業務利潤。
上述第一種計算方法完全符合這一要求。當年的投資損失200萬元在投資收益中抵扣,余下的尚未抵扣完的投資收益100萬元因雙方稅率相同免于補稅。
第二種方法錯誤的原因在于,分回的投資收益在抵扣完投資損失后僅余100萬元,卻再次按300萬元進行免稅所得扣除,導致了企業自營業務應納稅所得額減少200萬元,造成少繳稅款,產生納稅風險。
在填列你公司2006年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填表說明,應在主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第2行“投資收益”欄填寫300萬元;在第3行“投資轉讓凈收入欄”填寫500萬元,第10行“投資轉讓成本欄”填寫700萬元,在第18行“減:免稅的投資所得”欄中填寫100萬元。
如此一來,你公司就可以做好2006年度的納稅申報,達到規避稅收風險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