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投資企業是一個國際貨物運輸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想對業務量達到一定水平的客戶發放一定金額的代金券,該代金券可用于支付今后的運費,那么在下次客戶使用代金券時,是否可以僅就收到的現金部分給客戶開具發票并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還是應僅就收到的現金部分給客戶開具發票,但按照收到的現金和代金券的合計金額合并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將代金券金額計入業務推廣費用。其實,如果從賬務流程稍加處理,則可以達到籌劃代金券目的。
從代金券的性質上看,該代金券實際是對在公司訂購業務量達到一定水平的客戶給予的商業折扣。因此,客戶在使用代金券時,企業應作為折扣處理。
在日常稅務處理上,企業可以在客戶使用代金券時,按實際收取的現金開發票,則代金券就體現不出來。也可以按全額開具發票,將代金券作為折扣處理,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企業也可以按實際收取的金額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但從實際管理角度來看,建議在開票時,按全額開具發票,將代金券作為折扣處理,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因此,如果不體現這個折扣,企業就會出現對同一客戶的同一筆業務,在不同月份卻出現了明顯不一樣的收費金額,稅務機關可能懷疑你有隱瞞收入的情況。同時,將折扣體現出來,也有利于企業在賬務上對代金券的管理,為企業成本核算提供數據。我們不建議將代金券作為業務推廣費處理,這種費用太含糊,無法確認清楚。且這樣處理,會導致多交營業稅,且企業所得稅的成本扣除由于無憑證也不好扣除。但是可能客戶卻希望你這樣處理,因為他付的錢少,獲得的發票金額卻多,似乎可以多抵扣所得稅,但實際上如果稅務機關查得嚴的話,付款金額小于發票金額,即使有發票也只能按實際付款金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這樣才符合真實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