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
問: 我司是外商獨資通信設備研發、生產和銷售企業,銷售的產品主要通過OEM(委托加工)的形式完成,預計公司07年將獲利。
現在我司的稅務專管員說不屬于生產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原因就是生產車間不是我們自己的,不能界定為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從而不能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 請問是這樣界定的嗎?謝謝解答!!
答: 您好:對于這一點并未看到國家稅務總局的解釋,但是各地是有規定的,例如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閩國稅函[2005]284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本身從事生產加工活動,方可認定為生產性企業。凡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原材料后全部委托其他企業加工,本身未從事生產加工活動即銷售的,不得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稅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生產性企業稅收優惠。 具體執行時按各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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