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企業當年補提上年折舊,會計處理為:借 未分配利潤 貸 累計折舊 稅收政策是否允許列支?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2005 文號:[國稅發[2005]200號]第十一條 納稅人在規定的年度納稅申報期內,發現納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年度納稅申報期內重新辦理納稅申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文號:[國稅發[1997]191號]五,關于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應提未提扣除項目不得轉移以后年度補扣的截止時間問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的“企業納稅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后年度補扣”,是指年度終了,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后,發現的應計未計,應提未提的稅前扣除項目。所以貴企業如果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以前補提上年折舊,可以在稅前列支,如果是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期以后補提上年折舊,就不能在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