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從事竹木家具生產和銷售的企業。公司為了擴大銷量,應本省某市竹木家具行業協會的邀請,擬參加近期由竹木家具協會舉辦的展銷會。在展銷活動中需要使用發票,我公司將向展銷地稅務機關申請領購,而根據《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轄區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領購發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但對于省內跨地區從事臨時經營申請領購發票是否要繳納發票保證金規定比較模糊,希望能予以明確。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發票保證金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35號)規定,發票保證金必須嚴格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有關規定收取,各地稅務機關不得超范圍、超標準收取發票保證金。稅務機關對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跨市、縣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不得收取發票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