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常山縣國稅局稅收管理員小姜到該縣某公司進行納稅輔導服務時,公司會計小黃詢問小姜,其公司銷售人員實行出差費用包干制度,即出差只報長途車票,其他諸如食、宿、市內交通費等一天給予100元包干,以補助的形式發給業務員。小黃說,目前采用這種方式的公司較多,一般采用列入“管理費用———差旅費”的賬務處理辦法,不知稅法規定是否允許稅前列支。
小姜告訴小黃,根據自2007年1月1日起實行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差旅費開支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其中住宿費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住宿費;伙食補助費為每人每天50元;公雜費為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信等支出。對該公司出差只報長途車票,其他食、宿、市內交通實行包干制,每天補助100元。按上述規定,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等公雜費實行包干制,在不超出規定標準內可據實稅前扣除,但對住宿費應按規定在出差地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報銷,無住宿費發票一律不予報銷。
另外,小姜還提醒小黃說,上述規定僅是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相關補助標準,在實際執行中,各地的伙食費等補助標準不盡相同。賬務處理時,該公司應參照當地財稅部門制定的具體地方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