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閑置費可在稅前扣除?
答:為嚴格執行閑置土地處置有關規定,加大處置力度,《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07〕36號)規定,土地閑置費原則上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無償收回的,堅決無償收回。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通過出讓形式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超過一年未進行商品房開工建設而被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責令繳納了30萬元的土地閑置費。最近,該納稅人在辦理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提出該單位繳納的土地閑置費是否屬于行政性罰款,稅收應如何處理?同時,該納稅人還對其單位土地閑置期間,由于尚未開發利用,是否應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號)規定,土地閑置費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造成土地荒蕪、閑置時,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的費用繳納閑置費。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規定,對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1年未動工開發的,征收土地閑置費;滿2年未動工開發的,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在土地閑置費的涉稅處理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規定,開發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因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而繳納的土地閑置費,計入成本對象的施工成本;因國家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而形成的損失,可作為財產損失按稅收規定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不得扣除,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處以的滯納金、罰金,以及除前款所稱違法經營罰款之外的各項罰款。因此,納稅人繳納的土地閑置費不屬于行政性罰款可以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也明確規定,除經批準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也就是說,取得應稅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必須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來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而不能以土地未使用作為不申報的理由,也就是說,閑置土地需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