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個即將畢業的大學生,聽說畢業后自主創業有稅收優惠,可以免稅三年,不知道有沒有這種規定,如果有的話,免的是哪些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對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和高校畢業生實行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06」233號)文件規定:
一、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包括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等,下同)外,凡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下簡稱“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2005年底前核準免交收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剩余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且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日期在其畢業后兩年以內的,自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有關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
二、從事個體經營的下崗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免交的收費項目具體包括:
(一)工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費(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補換營業執照及營業執照副本)、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經濟合同鑒證費、經濟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費;
(二)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三)衛生部門收取的行政執法衛生監測費、衛生質量檢驗費、預防性體檢費、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四)民政部門收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費(含證書費);
(五)勞動保障部門收取的勞動合同鑒證費、職業資格證書工本費;
(六)國務院以及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其他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批準設立的涉及個體經營的登記類、證照類和管理類收費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