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新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人員,公司能否向當地地稅機關申請領購不動產發票用于自開?自開票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規定,不動產納稅人區別不同情況分為自開票納稅人和代開票納稅人。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納稅人為自開票納稅人,可以在不動產所在地自行開具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售給的發票:依法辦理稅務登記證;執行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辦法;按照規定進行不動產項目登記;使用滿足稅務機關規定的信息采集、傳輸、比對要求的開票和申報軟件。
對不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為代開票納稅人,由其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