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企事業單位改組改制后,大部分企業、事業單位在內部都實現承包承租經營,而多余的閑置房屋或其他固定資產在經營中已產生不了多大的經濟效益,只有進行銷售、直接轉換為經營資金,但在銷售過程中有這么幾種情況使我們難以劃分和操作:
一是企業銷售房屋的使用權,若干年后,產權歸企業所有。
二是如供銷社內部某承包戶,購買一座平房的房頂所有權。他以這座平房的房頂 為“地基”又加修了一層樓房。
請問:一是銷售房屋的使用權,是否應按“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二是供銷社銷售平房房頂是否應視為“銷售不動產”,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而其承包戶是否應視為購買房屋,按照契稅條例規定繳納契稅?
答: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的經營形式也早多元化發展。對企業銷售房屋的使用權,若干年后,產權歸企業所有這一行為,由于企業轉讓了“房屋使用 權”這一無形資產,故應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
至于供銷社職工購買供銷社平房房頂一事,按照國家房地產和建筑管理的有關規 定,房屋屋頂屬于建筑公共部位,一般不得出售,更不能隨意在此基礎上增建樓層。 如確需增建,必須得到規劃設計部門的批準,并補交有關稅費。因此,你區供銷社內 部職工購買了供銷社的一座平房房頂(一般而言,也只具有使用權,不會具有獨立的產 權),并在此基礎上修建了一層樓,應看他是否具備合法手續。若有,則應按契稅條例 的有關規定(按所建房屋的評估值)繳納契稅;若無,則屬于非法建筑,征收機關應及 時通知規劃設計部門進行處理。至于供銷社,事實上不可能轉讓“房頂”這一個公共 建筑的所有權,故只可能轉讓“房屋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