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2005]26號文件規定確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
根據國辦發[2005]26號文的規定,受優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住房平均交易價格,是指報告期內同級別土地上住房交易的平均價格,經加權平均后形成的住房綜合平均價格。由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測算,報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每半年公布一次。各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測算,依據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生成數據;沒有建立房地產市場信息系統的,依據房地產交易登記管理系統生成數據。
對單位或個人將購買住房對外銷售的,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當月,向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提供權屬登記房屋的坐落、產權人、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信息。
市、縣規劃管理部門要將已批準的容積率在1.0以下的住宅項目清單,一次性提供給同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新批住宅項目中容積率在1.0以下的,按月提供。地方稅務、財政部門要將當月房地產稅收征管的有關信息向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各級地方稅務、財政部門從房地產管理部門獲得的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只能用于征稅之目的,并有責任予以保密。違反規定的,要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