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納稅事項】:承受(或購買)土地使用權、房屋
【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2)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稅局核定】:
。1)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2)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稅率】:3%-5%,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
【減免事項】: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繳契稅;
。2)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繳契稅;
。3)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或免契稅;
(4)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免契稅的項目。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稅款繳納】:納稅人應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