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發生下列需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事項,在向稅務機關提出報批申請時,必須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報告。
(1)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5]13號)規定,需要附送中介機構經濟鑒證證明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核事項;(2)納稅人本年度申請退企業所得稅稅款2萬元以上(含2萬元)的審核事項;(3)納稅人發生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審核事項;
2、凡發生下列取消審批項目事項,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備案(備查)資料時,需要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報告。
(1)企業發生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費用,需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2)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的事項;(3)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數額較大,要求將非貨幣性資產投資轉讓所得、債務重組所得和接受非貨幣資產捐贈收入自當期起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均勻計入各年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3、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需要附送中國注冊稅務師或中國注冊會計師的審核報告。
(1)本年度虧損5萬元以上(含5萬元)
(2)本年度實現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3)本年度實現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含1億元)的商業零售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