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文件精神,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5條規定,稅務機關要在依法征稅的同時,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利益,企業所得稅是終端稅種,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征管方式非常復雜,納稅人往往對稅收政策不易很好把握,企業在生存和發展過程中,既要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又要全面投入精力去熟悉和掌握所有的稅收法律法規,事實上很困難。通過獨立公正的中介機構對復雜涉稅事項進行鑒證,對于改善稅收執法手段,保障征納雙方合法權益,都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在部分企業所得稅管理事項中需要納稅人提供中介機構鑒證報告。
對于報備事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稅務機關對于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或未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納稅人辦理報備事項時都即時受理,但對未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納稅人要區別不同情況,按照分類管理的要求,進行納稅評估或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