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企業現在由于經營一直虧損,有部分廠房土地都在閑置,我們想要申請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應該怎樣辦手續,審批權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稅函[2004]940號:納稅人因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含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稅免稅的,不再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納稅人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須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關情況材料,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
吉地稅發[2005]28號文件規定:實行由省、市(州)地方稅務局分級審批辦法;對對符合減免稅條件,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分別在10萬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稅務局審批;年減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報省地稅局審批。
減免程序:
(一)納稅人年度終了后,提出減免稅申請報告,填寫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減免申請表》一式五份,于次年1月末前上報消退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同時報送下列材料: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損益表和資產負債表;企業遭受自然災害的相關證明;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證明。
(二)市州局對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在對減免申請情況調查并提出意見后報市州局。市州局要深入調查并審核,提出減免意見。屬于市州審批的,在次年3月末前審批完畢,并將相關手續返回企業;屬于省局審批的,也于3月末前報省局。
(三)省局對各地上報省局的審批手續進行審查,深入企業核查并提出意見。審批工作在5月前結束。
幾點要求
(一)符合減免條件的納稅人每年按規定時間上報減免材料,超越期限均不受理。
(二)申請減免的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要真實、數據準確、資料齊全。
(三)減免稅申請審核表填報的內容必須完整、準確,不準漏項。要建立嚴格的審核、審批責任制,調查人、負責人、經辦人等要各負其責,并簽字蓋章。對情調查不實,弄虛作假而平審或審批的要追究責任。
提示:您企業可以根據此文件規定,可以提出困難減免。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企業如果發生吉地稅發[2005]28號文件第一款中規定的五種情況,則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