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描述:根據豫國稅函[2008]279號文“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凡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商業納稅人申請代開發票時,除按總局、省局關于申請代開發票的規定提供資料外,還應當提交購貨發票、貨物購進時的運輸發票、購進貨物的購銷合同等資料,提交此三種資料確有困難的,須提交兩種以上資料稅務機關方可代開發票,否則不予代開發票。
NO.512841“關于代開發票規定”的解答及前幾天的相關發票代開的問題都是依據根據《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文號:[豫國稅發〔2008〕70號]規定只對代開免稅產品時提供相關證明。
到底現在應該如何執行商業代開發票規定?
解答內容:《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豫國稅函[2008]279號)是對《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豫國稅發〔2008〕70號)的補充,應同時執行。即進行商業發票代開時,在執行《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納稅人報送涉稅文書資料的通知》要求報送資料的基礎上,增加報送《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交的購貨發票、貨物購進時的運輸發票、購進貨物的購銷合同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