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對于按照政策享受減免所得稅的企業,在稽查中查增的所得額應該如何交納所得稅,是否也享受減免,如何處理?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一,關于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 (一)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給以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在減免稅期間查出的問題,屬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額部分,對減稅企業,單位要按規定補稅,罰款,對免稅企業,單位可只作罰款處理;屬于虧損年度多報虧損的部分,應依照關于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稅務機關查增的所得額不得作為計算公益性,救濟性捐贈的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