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90日內未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申報退(免)稅的,主管其征稅部門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出口不予退(免)稅貨物和逾期申報免、抵、退稅,應按下列公式計提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1+法定增值稅稅率)×法定增值稅稅率
對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稅的貨物,出口企業須按照復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與所耗用進口料件的差額計提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