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類型]:服務型企業
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的經營活動的企業,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除外。
[享受條件]: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減免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減免方式]: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動20%。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認定部門]:勞動保障部門
[申請減免]: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應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再就業優惠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優惠期限]: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政策銜接]: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政策選擇]:企業同時還適用其他的扶持就業優惠政策,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