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類型]: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是指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增值稅納稅人。
[享受條件]: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減免稅種]: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
[減免方式]: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上下浮動20%)。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認定部門]:勞動保障部門
[申請減免]: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應報送下列材料:
(1)減免稅申請表;
(2)《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及其附表;
(3)《再就業優惠證》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優惠期限]:審批期限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企業自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次月起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執行未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政策銜接]:對2005年底前核準享受再就業減免稅政策的企業,在剩余期限內仍按原優惠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至期滿。
[政策選擇]:企業同時還適用其他的扶持就業優惠政策,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