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我想問一下,什么樣的企業是關聯企業?是不是親屬關系開辦的企業就是關聯企業?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如何處理?
答:《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ㄒ唬┰谫Y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ǘ┲苯踊蛘唛g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
。ㄈ┰诶嫔暇哂邢嚓P聯的其他關系。
納稅人有義務就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向當地稅務機關提供有關的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具體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征管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二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所進行的業務往來。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監督納稅人執行。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ㄒ唬┵忎N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ㄋ模┺D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五)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ㄒ唬┌凑摘毩⑵髽I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ǘ┌凑赵黉N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ㄈ┌凑粘杀炯雍侠淼馁M用和利潤;
。ㄋ模┌凑掌渌侠淼姆椒ā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支付價款、費用的,稅務機關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3年內進行調整;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規定:
關聯企業之間通過交換普通股實現企業合并的,必須符合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否則,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造成影響的,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國稅發[2003]47號第十二條規定: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追溯調整期限問題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該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ㄒ唬┘{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或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
。ǘ┙浂悇諜C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增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達到或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
(三)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設在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
。ㄋ模┘{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進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義務的。
提示:因此,總的來說,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業務往來必須按與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