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內資企業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0.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0.3%.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則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準予作為費用列支:(一)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0.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0.3%.(二)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0.5%.”
內資限額扣除標準:
全年銷售或營業收入凈額 | 限額比例 | 速算增加數 |
1500萬元以下 (含1500萬元) |
5‰ | 0 |
超過1500萬 | 3‰ | 3萬元 |
注意: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標準=本級銷售(營業)收入凈額×本級扣除比例+本級速算增加數這里的銷售(營業)收入的具體項目,依據《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附表1《銷售(營業)收入明細表》中的基本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合計為依據。
外資限額扣除標準:
計提標準 | 限額比例 | 適用范圍 | |
年銷貨凈額 | 1500萬元以下 | 5‰ | 工業、商業、種養植業等經營貨物的企業 |
1500萬元以上 | 3‰ | ||
年業務收入 | 500萬元以下 | 10‰ | 交通運輸、娛樂、服務業等從事勞務的企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