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內資企業適用33%的所得稅稅率;但是,為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也就是說,內資企業實際上適用三檔比例稅率,即18%、27%、33%.上述情況用表格的形式表示如下:
年應稅所得額 | 適用稅率 |
3萬(含3萬) | 18% |
3—10萬(含10萬) | 27% |
10萬以上 | 33% |
《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稅率征收,稅率為30%.另按應納稅所得額征收3%的地方所得稅,兩項合計,總體負擔率為33%.不過,由于“兩免三減”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貿易商投資與企業的實際稅收負擔遠低于33%.此外,對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按收入全額計算,稅率為20%.按照國發[2000]37號文件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在我國境內設有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商品貿易、服務等業務的分支機構,其生產經營所得適用該分支機構所在地同類業務企業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繳納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境內生產產品及銷售自產產品,不論是否通過設立銷售機構進行銷售及銷售機構核算方式如何,其生產銷售自產產品的利潤均應按產品實際生產機構所在地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由其總機構匯總計算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