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開發企業的工資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如何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273號)第三條第(二)項“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24號)第二條第(一)項“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第(二)項“前款所指軟件開發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批準的文件、證明;2.自行研制開發為滿足一定的用戶需要而制作用于銷售的軟件,軟件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盤和光盤等);3.以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4.年銷售自產軟件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35%以上;5.年軟件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6.年用于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第一條第(四)項“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之規定,對于軟件生產企業支付的工資支出,在符合前述文件規定之前提條件下,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而不適用計稅工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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