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
為進一步完善試點地區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近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33號),對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做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文件指出,試點地區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凡未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其全部銷售額應一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為解決跨年度業務問題,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因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足以抵減允許扣除項目金額,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計算試點納稅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銷售額時予以抵減,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營業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在2011年底前已繳納營業稅,2012年1月1日后因發生退款減除營業額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試點納稅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應稅服務,因稅收檢查等原因需要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補繳營業稅。
文件還對船舶代理服務、銷售額、扣繳增值稅適用稅率和航空運輸企業等涉及的具體問題做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