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及其填報說明。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和以前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1.根據《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801號)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單獨設計了適用于非居民企業的季度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本次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不再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
2.在“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兩個行次的解釋說明中,將原來的“填報按其會計制度核算”增補為“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明確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核算的企業如何填報問題。
3.增加“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實際利潤額”等4個行次,并恢復“利潤總額”行次。
“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本期取得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不征稅收入”用于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免稅收入”用于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
“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用于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2008年,為適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和企業季度申報可以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問題,以及企業存在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等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99號)和《關于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35)兩個文件,將“利潤總額”行次改為“實際利潤額”,并規定“實際利潤額”=“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本次修訂恢復了“利潤總額”行次,并將上述計算過程在申報表上體現,細化了申報表的內容,完善了申報表的邏輯計算體系。
4.在“應納所得稅額”行次解釋中,增加了“當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1行≠第9行×第10行。”的說明。
5.增加“減:特定業務預繳(征)所得稅額”行次,用于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征)的所得稅額,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6.增加“減: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用于填報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尚未辦理退稅,并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
7.考慮到省內經營的匯總納稅納稅人,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規定執行的因素,分攤比例不再統一定為25%,而是允許根據稅務機關規定的實際比例填寫。
8.增加“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和“總機構已撤銷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兩個行次。
9.增加了表內關系公式和表見關系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