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上海增值稅改革試點工作,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1]111號)的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上海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5號),就上海市試點納稅人有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事項做出規定。
公告稱,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除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和2011年年審合格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原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未扣除之前的銷售額計算。
這里所說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是指試點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累計銷售額,含免稅、減稅銷售額。
和非試點地區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應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方能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相比,上海增值稅改革試點地區的一般納稅人門檻比較高。
已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2011年年審合格的原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其應稅服務年銷售額不論是否超過500萬元,均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對于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提出申請并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點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為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試點納稅人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