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月25日發布通知稱,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8個省區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農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8個省區市分別為吉林、福建、山東、湖北、廣西、重慶、四川、甘肅。
通知列舉,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涉農貸款包括農業貸款、林業貸款、畜牧業貸款、漁業貸款、農產品出口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田水利建設、農村能源建設、農戶醫療貸款等35項貸款業務。
該通知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免征營業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范圍內或者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包括戶口不在農村而長期在農村居住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戶以戶為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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