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順利實施,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關于對跨年度老合同實行營業稅過渡政策的通知》。
《通知》規定,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內應稅行為的確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匯轉貸及其他營業稅應稅行為營業額的確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孰先的原則,實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執行的過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稅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扣繳義務人、人民幣折合率、減免稅優惠政策等其他涉稅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按新條例和新細則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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