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與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的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調整,新政策明確了免征個人所得稅的3種房屋產權無償贈與情況,除此以外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稅。對于此次政策調整的主要目的,有關權威部門負責人日前向記者表示,政策調整旨在進一步完善稅制,堵塞稅收漏洞,防止稅收流失。
針對目前社會上對于此次政策調整將增加納稅人稅負的議論,有關財稅專家認為,調整后的政策在規定部分受贈人要按規繳納個稅的同時,也相應減輕了受贈人在轉讓受贈房屋環節中的個稅負擔,因此納稅人的總體稅負將不會發生大的變化。
據記者了解,根據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個人轉讓住房,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近年來,隨著房地產市場的進一步活躍,特別是二手房交易量的不斷增加,有些房地產交易方為達到避稅的目的,私下進行房屋交易,并通過到公證機構辦理無償贈與房屋手續的方式完成產權過戶,以逃避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稅費。在此次政策調整前,對個人通過“無償贈與”方式受贈的住房,具體操作中的相關個人所得稅政策不是十分明確,容易引發逃稅行為,導致稅收流失。為進一步完善稅制、堵塞稅收漏洞,此次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文件,明確對個人無償取得的受贈房屋,除規定的3種不征稅情形外,應以贈與房屋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除了部分受贈人要按規定繳納個稅外,新規定另一項值得關注的政策調整是: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時,是以其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減除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以及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為受贈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此計征個稅。而原政策規定,受贈人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稅。
針對個人無償受贈房屋個人所得稅新舊政策的變化及其影響,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鋼向記者表示,根據新政策,納稅人在出售受贈房屋時的稅基更小,因而稅負也更輕,這也可以視作新政策將過去納稅人在出售環節要承擔的稅負前移至受贈環節,因此盡管贈與環節的稅負增加,但其后的轉讓環節的稅負有所減輕,兩方面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總體稅負并沒有發生大的變化,同時新政策所帶來的稅收增收效果也不會十分明顯。
“按照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風民俗,社會對親屬間和特定關系人間的贈與和繼承房屋行為是認可和支持的,因此在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遺產稅和贈與稅的情況下,對這種不涉及交易的贈與行為征稅是不合適的,因此新政策特別明確了免征個稅的3種房屋產權無償贈與情況。”孫鋼還表示,此次政策調整僅僅是我國完善現行稅制、堵塞稅收漏洞的一項實際舉措,之所以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主要是因為這次調整涉及“房地產”和“個人所得稅”這兩個目前比較敏感的社會話題。對于這次政策調整,社會各界大可不必反應太過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