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委員、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兩會前提供的提案指出,建議有關部門從速研究以能源稅收為重點調整資源稅稅負和其他加大新能源、清潔能源開發、推廣力度的稅收優惠措施,通過稅收的杠桿作用,促進發展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質量效益型、科技先導型的產業、企業和工藝技術,支持節能降耗,集約開發,以及勤儉使用資源、能源的經濟行為,按照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要求,把國家能源戰略和環境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落實,加快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他認為,在當前世界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我國加快了經濟結構調整的步伐,同時資源能源價格走低,這對于以能源稅收為重點實行資源稅負的向上調整,是有利的契機。
他說,從適當抬高化石能源價格,刺激減少能源消費的節能行為,以改善我國能源結構和提高能源開發、使用效率的角度考慮,能源開發環節的資源稅負應向上調整,具體措施可考慮提高化石能源礦山資源稅的從量定額征稅標準、同時也適當加大從價定率征收力度;在有條件的地方,還應考慮實行與探明儲量適當掛鉤的征稅方案。
從引導能源消費主體積極努力節能降耗、珍惜使用能源產品的角度考慮,能源消費環節的消費稅,應在我國已出臺燃油消費稅的基礎上,重點考慮把煤炭等其它化石能源使用者的稅負向上調整,其方案設計可適當借鑒歐洲國家“碳稅”概念下的實踐經驗。
對于可再生能源、清潔能源、循環經濟型能源的開發、生產、使用推廣,應制定一套稅收減免優惠和適當補助支持的鼓勵政策。這包括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如沼氣的生火、發電、取暖、供熱,垃圾填埋氣化發電)、地熱能、潮汐能、余熱收集利用,等等。對支持這些項目開發、產品使用、技術示范推廣、設備制造行為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和融資支持主體,也應配以優惠、激勵的支持政策措施(包括貼息、信用擔保、BOT特許經營等)。
化石能源開發環節稅收負擔的向上調整,需要考慮開發企業增負的其他必要舉措,如建立權利金制度、礦業權制度、生態補償與修復基金制度、安全生產保證金制度等,作出合理的通盤協調設計。
化石能源稅收負擔的向上調整,還需要配套考慮對低收入人群的影響。由于這類能源在我國現行能源結構中占絕大比重,其價格的上升和傳導效應對低收入人群支出負擔的沖擊和影響會比較大,在出臺時,需要特別考慮對這部分人群進行適當的直接補貼(可結合城鄉低保體系操作)。
因此,能源稅收調整不可能單獨設計,它應該作為一攬子環境和能源政策及稅制優化方案的組成部分看待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