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增值稅轉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金可以抵扣,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統一降為3%,同樣嘗到了甜頭。近日,基層某國稅機關在調研中發現,一些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在征收率降為3%后,不愿“升格”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小規模納稅人認定標準為: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為主,并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納稅人,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含本數);其他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下(含本數)。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上述標準比增值稅轉型前有所降低,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更多的小規模納稅人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然而,由于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即使有“升格”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生產性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金的“誘惑”,但有些行業的小規模納稅人還是不愿跨出小規模納稅人的“門檻”。
基層某國稅機關調研顯示,增值稅轉型后,當地木材加工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平均稅負約為6.5%,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率降到3%,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平均稅負低3.5個百分點。顯然,小規模納稅人不愿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此,這些小規模納稅人大多采取兩種辦法:一是進入“注銷——登記——再注銷”怪圈,即小規模納稅人在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前就注銷登記,隨后再重新辦理登記,循環往復,成為“長不大”的小規模納稅人。二是“化整為零”開發票,即當某項經營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就冒用他人的姓名到稅務部門代開銷售發票,并按3%稅率繳納稅款,借機取得銷售發票的同時,也降低了企業銷售額,避免跨出小規模納稅人“門檻”。更何況,冒用某人姓名開具銷售發票,且當月達不到起征點(2000元~5000元)時,就無需繳納增值稅;或冒用某人姓名開具銷售發票,而某人是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達不到起征點(150元~200元)時,也無需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