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通知》明確,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在其報送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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