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回收再生資源增值稅政策有調整
日前,財政部駐黑龍江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聯合制定并下發了《黑龍江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批操作規程》,對我省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申請增值稅退稅的業務流程做了明確規定,這標志著我省開始全面啟動退稅審批工作。
據悉,除我省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適用本規程外,報廢船舶拆解和報廢機動車拆解企業,也適用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再生資源增值稅優惠政策調整
為了支持廢舊物資的回收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增值稅優惠政策。政策經過幾次調整,從2001年開始對回收企業銷售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其開具的廢舊物資銷售發票(普通發票)可以作為下環節企業(限于利用廢舊物資作原料的生產企業,即利廢企業)的扣稅憑證,按金額的10%抵扣進項稅額。
這種上環節免稅、下環節扣稅的做法,違反了“征稅抵扣、免稅不抵扣”的增值稅原理,在執行中因難以控制享受政策的回收企業范圍,易造成國家稅收流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在經過多次調研和廣泛征求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了政策調整方案。
自今年1月1日起,取消“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和“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政策。單位和個人銷售再生資源,應當依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繳納增值稅。但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廢舊物品免征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再生資源,應當憑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原印有“廢舊物資”字樣的專用發票停止使用,不再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其2009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可按70%的比例申請退回;其2010年銷售再生資源實現的增值稅可按50%的比例申請退回。
企業申請退稅有條件
根據規定,申請退稅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是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二是已經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備案;三是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四是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五是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受到刑事處罰或者縣級以上工商、商務、環保、稅務、公安機關相應的行政處罰(警告和罰款除外)。
據省財政廳介紹,申請退稅的應該是由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而且是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規定已經按照有關規定備案;有固定的再生資源倉儲、整理、加工場地;通過金融機構結算的再生資源銷售額占全部再生資源銷售額的比重不低于80%。
退稅程序和時限有明確規定
為了防止出現退稅時間過長占壓再生資源回收企業資金的問題,《黑龍江省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批操作規程》中對負責辦理退稅業務的財政機關的退稅程序和時限做出了明確規定,即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業務實行市(縣、區)財政部門初審、省財政廳復審和專員辦終審三級審批制度。初審機關在收到完整真實退稅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復審和終審機關提交初審意見;復審機關在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終審機關提交復審意見;終審機關在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終審,并告知相關國庫由其具體辦理退庫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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