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30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將免征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對受災地區企業取得的救災款項以及與抗震救災有關的減免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意見》規定,自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并直接用于災后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對受災地區個人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接受捐贈的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由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稅。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筑安裝、銷售、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征收契稅。經省級政府批準,在2008年底前免征損毀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資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征增值稅、城市建設維護稅及教育費附加。對企業、個人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財產所有人將財產(物品)捐贈給災區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應繳納的印花稅。對專項用于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能夠提供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征車輛購置稅。
受災嚴重地區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政府根據實際具體確定。
受災嚴重地區因災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限額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意見》特別指明,以上優惠政策中,除增值稅擴大抵扣范圍政策外,凡未注明優惠期限的,一律執行到2008年年底止。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