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正式公布,按照其規定,企業工資薪金支出可準予扣除。
工薪及招待費扣除法統一
老稅法對內資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扣除實行計稅工資制度,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制度,這是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而實施條例統一了企業的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另外,條列還規定了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繼續維持了職工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的扣除標準,但由于計稅工資已經放開,實施條例將“計稅工資總額”調整為“工資薪金總額”,扣除額也就相應提高。
對于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從以前的對內、外資企業業務招待費支出實行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額扣除改為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條例中還統一了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
高科技企業將減稅
據悉,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將高新技術企業的界定范圍,由現行按高新技術產品劃分改為按高新技術領域劃分,規定產品(服務)應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范圍。同時,實施條例還規定了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指標,包括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