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草案)》(下稱“條例”)。“條例”系今年3月通過的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配套與細化,經過進一步修改,將于2008年1月1日與《企業所得稅法》同時施行(相關報道見本報B04版)。
就已有信息來看,作為一項重要稅收法規的補充和明晰化,“條例”將會產生深遠影響。而對于這些影響,我們不能僅從“總量上”作簡化理解,更應從“結構性調整”的視角加以估量。
日前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在部署明年經濟工作時強調將加大財政政策調整經濟結構的力度。這意味著,在緊縮貨幣政策為經濟運行爭取時間的同時,經濟結構的調整必須依賴財稅政策的改變來完成。
筆者認為,“條例”的確表明未來稅收政策具有顯著的結構性調整效應。其一,兩稅合并改變內資企業在稅收上的弱勢地位的同時,也起到了調整和規范外貿、外資和產業政策的目的。在輸入型流動性過剩日益難以控制的當下,通過稅收優惠來吸引外資流入并鼓勵國際產業結構轉移和出口,越來越不合時宜。兩稅合并有助于緩解順差高企和人民幣升值的壓力。
其二,從“條例”中我們注意到,未來的財稅優惠將鼓勵科技創新,鼓勵就業和投資主體的市場化。新的稅法規定中小企業的稅率為20%,對高新技術企業更是設定了15%的優惠稅,同時將允許企業加速研發設備的折舊,并加大研發投入的稅前扣除比例。
鼓勵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就是鼓勵創新、鼓勵就業、鼓勵市場化。從各國發展經驗來看,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總是創新和國民經濟活力的來源。目前我國有中小企業4200萬戶,占企業總數的99%以上,提供了75%以上的城鎮再就業崗位,完成了約65%的發明專利、80%以上新產品的開發。中小企業在固定資產投資中只占有較小比重,鼓勵其發展有利于控制投資過熱。同時,市場化程度較高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蓬勃發展也將帶動整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增大市場調節手段的地位和作用,發揮市場機制在引導投資中的主導作用,并鼓勵有助于改善民生的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等的適度增長。
其三,從“條例”中我們注意到,稅收改革將通過扶持國家重點公共項目、公共設施、節能環保事業提升經濟發展的質量。“條例”規定,政府將國家重點公共設施項目實行“三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而先前的實施細則一直是“兩免三減半”。
理論上,大型公共工程尤其是環保項目存在顯著的外部性,私營經濟通常無法承擔,而合理的財稅體制安排則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這些領域的進入成本。
同時,我們也應注意到“條例”的不足之處。一個重要缺憾是“條例”未對廣受關注的稅收與稅源嚴重背離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由于新法改為法人所得稅制,大量原來在所在地納稅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改由其法人總部匯總納稅,這將導致稅收收入向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的集聚,加劇地區差距。這意味著,“條例”還有待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