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資和企業捐贈的扣除問題
。ㄒ唬┥鲜兰o80年代,當時國營企業自我財務約束機制不健全、國有資產收益分配制度不完善,為此我國規定了企業工資限額扣除政策,這對于防止企業工資過度發放,調節收入分配,緩解收入分配不公等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目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產權治理結構不斷完善,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對內資企業取消了工資限額扣除政策,實行與外資企業一致的工資支出據實扣除政策,使企業工資支出得到足額補償,可以進一步降低內資企業的稅負水平。
(二)新稅法進一步擴大了稅收支持社會公益捐贈的力度,將內資企業和單位的捐贈稅前扣除比例由3%提高至12%.同時,借鑒國際通行作法,將現行對外資企業捐贈稅前扣除從無比例限制統一到12%的比例上,實行內外資企業一致的政策。12%的捐贈扣除比例在國際上屬于較高水平,如美國為10%,韓國為7%,荷蘭為6%,比利時為5%,俄羅斯最高為10%,臺灣地區為10%等。新稅法將捐贈稅前扣除比例定為12%,是指企業捐贈金額相當于企業利潤12%的部分都可以得到扣除。按照上述稅前扣除比例和目前企業公益性捐贈的一般水平,企業的公益性捐贈基本上可以在稅前扣除。實行捐贈扣除比例限制,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漏洞,防止部分企業利用捐贈扣除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是世界上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
新稅法的主要優惠政策
(一)關于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借鑒國際稅收政策和我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繼續實行優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紤]到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的優惠稅率,僅限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區內區外政策待遇不一致,難以充分發揮有效作用。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規定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不再作地域限制,在全國范圍都適用。目的是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考慮到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是一個執行政策的操作性問題,需要根據發展變化的情況不斷加以完善,具體內容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規定比較妥當。目前,國務院相關部門正在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標準進行研究論證。
。ǘ╆P于對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在我國的企業總量中,小企業占比重很大。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特殊的地位。為更好地發揮小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稅法規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三)關于對企業研發費用實行150%加計扣除和對創業投資實行稅收優惠鼓勵企業技術創新是新稅法規定稅收優惠的一項重要內容。為貫徹落實國家科技發展綱要精神,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新稅法實施后,與新稅法同步實行的實施條例中將具體規定企業的研發費用實行150%的加計扣除政策。這個扣除比例在全世界范圍內是比較高的,有利于引導企業增加研發資金投入,提高我國企業核心競爭力。
新稅法規定,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按企業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從而引導社會資金更多投資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有利于風險投資盡快回收,減少投資風險,促進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和發展。
。ㄋ模╆P于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實行稅收優惠根據新稅法的規定,將現行環保、節水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擴大到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主要目的是鼓勵企業加大對以上方面的資金投入力度,更加突出產業政策導向,貫徹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有利于我國節約型社會的建設。
。ㄎ澹╆P于對農林牧漁業、基礎設施投資的稅收優惠新稅法規定,現行農林牧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繼續保留。農業是弱勢產業,世界各國一般都對農業實行特殊扶持政策。我國是農業大國,對農、林、牧、漁業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有利于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增值能力,促進農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和區域布局的優化,對引導社會向農業的投資、加強農業基礎建設、增加農民收入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將起到積極作用。
新稅法規定,對國家重點扶持的基礎設施投資可以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保留并適度調整對基礎設施的優惠,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有利于新稅法的順利通過和實施。
(六)關于對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稅收優惠就業是民生之本、安國之策,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城鎮新成長勞動力、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壓力非常大,就業問題仍然較為突出。殘疾人員更是社會弱勢群體,安置殘疾人員就業任務尤為艱巨。
稅收優惠政策是鼓勵企業安置特殊就業人員、擴大就業的重要、有效措施,國家近年來已出臺了許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在新稅法中,對該項政策做了適當調整:(1)將優惠范圍擴大到所有安置特殊就業人員的企業,有利于鼓勵社會各類企業吸納特殊人員就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2)實行工資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這樣調整,既有利于使所有安置人員就業的企業都能享受到稅收優惠,也有利于把稅收優惠真正落實到需要照顧的人群頭上,避免出現作假帶來的稅收漏洞。
已經享受法定稅收優惠的老企業過渡措施
為緩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出臺對部分老企業稅負增加的影響,避免對老企業持續經營造成不良影響,擬在新稅法實施后,在一定期間對已經批準設立并依照設立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享受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主要內容:(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可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的法定稅率;(2)原享受定期優惠的企業,一律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年限開始計算免稅期,在新稅法實施后最長不超過10年的期限內,享受尚未期滿或尚未享受的優惠。采取稅收優惠政策過渡措施,有利于保證新稅法順利實施。
對“部分特定區域”過渡性優惠政策
為繼續發揮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的特殊作用,體現我國繼續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政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對其給予了一定的過渡性優惠政策,即對五個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過渡性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為積極引導西部地區投資方向,提升西部地區經濟總量,支持西部地區加快發展,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新稅法規定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在“反避稅”方面的界定
反避稅制度是完善企業所得稅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借鑒國外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工作實踐,企業所得稅法將反避稅界定為“特別納稅調整”,進一步完善現行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法律法規。
為更好地防止避稅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轉讓定價的核心原則,即“獨立交易原則”;明確了企業及相關方提供資料的義務;增列了“成本分攤協議”條款。增加這些內容,進一步完善了轉讓定價和預約定價立法的內容,強化了納稅人及相關方在轉讓定價調查中的協力義務,對成本分攤協議的認可和規范有利于保護本國居民無形資產收益權,防止濫用成本分攤協議,亂攤成本費用,侵蝕稅基。
對“稅前扣除”相關規定的調整
目前,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成本費用等稅前扣除方面規定不盡一致,如內資企業所得稅實行計稅工資限額扣除制度,而外資企業所得稅對工資支出實行全額據實扣除等。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實際發生的各項支出扣除將做出統一規范,并將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同步實施的稅法實施條例中對具體的扣除辦法做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取消內資企業實行的計稅工資制度,對企業真實合理工資支出實行據實扣除;適當提高內資企業公益捐贈扣除比例;企業研發費用實行加計扣除;合理確定內外資企業廣告費扣除比例。由于新稅法擴大了稅前扣除標準,縮小了稅基,新稅法實施后,企業的實際稅負將明顯低于名義稅率。
在“稅率”方面有何調整
現行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不利于企業的公平競爭,也容易帶來稅收漏洞,增加稅收征管上的難度。因此,有必要統一內資、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制改革基本原則,結合我國財政承受能力、企業負擔水平,考慮世界上其他國家和地區特別是周邊地區的實際稅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確定為25%.這一稅率在國際上屬于適中偏低的水平,從而有利于繼續保持我國稅制的競爭力,進一步促進和吸引外商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