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逢開學,學校開始收費,但學校開設各類實驗班、特色班時以“贊助費”名義收取的費用是否應該納稅?有人認為此舉有“承認擇校費的合法性、認可學校亂收費”之嫌。而筆者認為,既然不能禁止學校亂收費,征稅就是不錯的選擇。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下發通知,明確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須繳納營業稅。這則消息引起了人們對教育超標準和超范圍收費“合法化”的爭論。其實這些爭論最核心的就是對于“非法所得”應不應該征稅的問題。美國20世紀60年代就明確了“非法所得負有納稅義務”。因此在美國,即使是偷來的錢也要申報納稅。
眼下,新一輪的稅制改革已經啟動,然而筆者發現無論是即將開征的物業稅、遺產稅,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個人所得稅法》等各個稅種的實體法,均未對納稅人的應稅所得或納稅人取得的收入明確界定是合法收入還是非法收入。那么非法收入或所得到底該不該繳稅呢?
據了解,非法所得是否應該納稅一直是稅務界乃至法學界爭論不休的問題。我國傳統的稅收理論認為應稅所得是指合法所得,對于稅法的“非法所得”,目前學術界研究的并不多,大多數的學者還是認同傳統理論,表現在我國的稅收著作中很少有對收入或者所得合法性進行專門研究。界定“非法”與“合法”的所得是科學制定稅收征稅對象的重要前提,是制定具體行政行為的重要參考,更是行政執法的重要依據。因此,“非法所得”是否應納稅這一課題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和法律意義。
縱觀我國稅法,對于營業收入或所得并沒有要求區分合法與非法,而這些收入往往含有灰色的、黑色的隱性收入,稅務機關不可能也沒有能力去鑒別每筆收入的合法性。如果一定要區分,則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調查,這樣只會造成稅源的進一步流失。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工商企業一直是納稅主體,但企業納稅并不意味著它們的所有經營行為和收入都是合法的,經營不合法也并不意味著它們就不納稅。“贊助費”同樣也是如此,稅務機關對“贊助費、擇校費”征稅是對學校收入而言的,即便學校納了稅,也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對教育亂收費征稅并非讓其“合法化”,而只能看作是稅收在這個方面有所為。無論是“非法所得”還是“合法所得”都是稅法意義上的所得,都應該征稅。至于如何制止杜絕群眾強烈不滿的教育亂收費,則應是政府及其他有關部門應該做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