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對發票專用章的管理,防范社會不法分子利用發票專用章進行違法活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今年8月1日起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部署和省局推廣總局綜合征管軟件的工作安排,日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下發《關于重新刻制發票專用章的緊急通知》(粵國稅函[2006]350號),就納稅人是否重新刻制發票專用章的有關問題給予明確。
通知要求,各級國稅部門在2006年8月1日起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同時,必須要求納稅識別號有變更或重碼的納稅人按規定重新刻制發票專用章。
納稅人在啟用新發票專用章的同時必須對舊發票專用章進行作廢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在領購發票環節就地對納稅人的舊發票專用章削角后交回納稅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