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經國務院批準的原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和建設部等11個部門(單位)所屬134個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從轉制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企業所得稅。
二、經科技部、財政部、中編辦審核批準的國務院部門(單位)所屬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中轉為企業或進入企業的科研機構,享受上述第一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三、享受上述政策的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至本文下發之日期間已征房產稅款不再退還。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前規定的內容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財政部稅政司提供)